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作为预防和控制环境影响、创新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之一,也是我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防范社会风险的一项重要社会治理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2022年9月12日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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