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法规
今后,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废水等污染物随意排入农田,将被处以数万元的罚款;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将被禁止销售或限制其用途。近日在福建省政府通过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对诸如此类破坏农业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都予以明令禁止,并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重用轻养的掠夺性经营,使耕地生产力普遍衰退;水土流失严重,仅1999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就达10万亩,由此引起日益频繁的旱涝灾害;另外,工业“三废”、城市垃圾大量向农村转移,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污泥用作肥料及土壤改良剂,大量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废水等进入农田和农用水体,以及农药、化肥等超量不合理使用等现象,都严重污染着农田和农灌水。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产品质量不断下降,最直接的后果是“餐桌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由福建省农业厅起草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正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治理“餐桌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农业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18年12月22日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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