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检测
引言:社会生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检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限量值
声功能区分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表1 环境噪声限量值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单 位 | 昼间限量值 | 夜间限量值 | 检测标准 | |
0类 | dB(A) | 50 | 40 | GB 3096-2008 | |
1类 | dB(A) | 55 | 45 | ||
2类 | dB(A) | 60 | 50 | ||
3类 | dB(A) | 65 | 55 | ||
4类 | 4a类 | dB(A) | 70 | 55 | |
4b类 | dB(A) | 70 | 60 |
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量值
时段 | 单 位 | 昼间限量值 | 夜间限量值 | 检测标准 |
0 | dB(A) | 50 | 40 | GB 12348-2008 |
1 | dB(A) | 55 | 45 | |
2 | dB(A) | 60 | 50 | |
3 | dB(A) | 65 | 55 | |
4 | dB(A) | 70 | 55 |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 加防风罩。
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 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 m 处,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 1.5 m 处,距地面 1.2 m~1.5 m 高。
3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 5 m/s 以下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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